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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制度之修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101年12月 更新日期:101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呂文玲 編號:A01072

商標與商業活動有密切關聯,業者於商品上標示不同記號或圖樣,以與其他業者之商品相區別。而所謂「名牌」,即為表彰優質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保證。依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商標專責機關審查,認為無不得註冊之情形,經繳費、公告後,商標權人即取得商標權。惟商標專責機關之審查,難免會有疏失,商標註冊後,亦可能有不當使用等情事,故商標異議、評定及廢止之商標爭議程序,使已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得加以撤銷或廢止,其制度之良窳與否,對商標權人、利害關係人及消費者之權益影響重大,故如何建構完善且合宜之商標爭議制度,關涉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建立。

本報告爰探討商標爭議程序之修法方向,而提出以下商標法之修法建議:一、商標異議與評定程序應予合併,以簡化商標爭議制度(第2章第4節節名、第48條至第57條、第59條、第60條、第62條、第67條、第104條、第106條;並建議新增第57條之1、第57條之2、第59條之1、第59條之2);二、商標評定得提起之主體應不限於利害關係人,以使任何人有申請撤銷該商標註冊之合理機會(第57條);三、商標異議與評定制度合併後,其審查程序及提起年限應採現行評定制度之規定,以達嚴謹且充分發揮爭議功能之目的(第57條、第59條);四、商標爭議案件應明定得採行言詞審理程序,以助發現真實,並保障當事人權益(第59條、第67條);五、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廢止事由,並無必要,應予刪除(第57條、第63條、第65條、第67條、第103條);六、商標廢止制度應明定準用利益衡量原則,以兼顧各方利益(第67條)等,均供委員問政或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