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貨物完稅價格調整之法制問題研析-兼評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17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4月
更新日期:10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1092
目前依貨物稅條例第17條規定設置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功能業已式微;再者,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認為貨物稅完稅價格調整作業應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第17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02年3月7日第3338次院會決議通過,並於102年3月14日以院臺財字第1020127920號函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本文謹就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最後臚提出修法建議,供本院委員參考。建議修法重點如下:
一、第17條部分
(一)為保障納稅人權益,稅捐稽徵機關不宜先行主動調查
(二)相關完稅價格訂定標準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三)所訂標準應按政府發布之單項商品物價指數機動調整
二、第36條部分-財政部所定之相關規則不能單靠立法院事後監督,行政院亦應負事前監督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