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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眾議院議員聲請釋憲制度之引介 撰成日期:102年5月 更新日期:102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呂坤煌 編號:A01103

德國聯邦眾議院議員之聲請釋憲,乃屬抽象規範審查制度。德國抽象規範審查制度,並非以保護聲請人之主觀權利或法律地位為主要目的,而係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公共監督需求所進行的一種客觀合憲性控制程序。因此,抽象規範審查程序之開始,不以另一「爭訟事件」之繫屬為前提要件。再者,其聲請程序並無相對人,聲請人僅須說明指摘法規合憲與否之歧見存在,或者懷疑法規違憲之理由,無須具備主觀權利保護之必要。重要的是,聲請抽象法規審查之許可要件,在於敘明法規效力之闡明具有重大客觀公益性。

已公布的聯邦法或邦法,也就是在形式上已有效力的現行法,始能成為抽象法規審查的標的。除批准條約之同意法律外,德國抽象法規審查不作預防性審查。抽象法規審查之對象為聯邦或各邦法律(包含修憲法律、預算法、國際條約之同意法律、國會決議)、法規命令及自治章程。就聯邦法而言,抽象法規審查程序之審查標準為基本法,而非邦憲法、國際法的一般規定或國際法條約。而邦法則是以基本法及聯邦法為審查標準。進行抽象法規審查時,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77條規定,聯邦憲法法院應給予聯邦眾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機會,於特定期限內陳述意見;聯邦法效力發生爭議時,聯邦憲法法院應給予各邦政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的機會;邦法的效力發生爭議時,聯邦憲法法院則給予公布該法之邦議會或邦政府,在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的機會。

聯邦憲法法院經審理後,應確認聲請抽象規範審查之法規是否牴觸上位階規範。聯邦憲法法院得作成無效判決、不一致之宣告、警告性裁判及合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