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兒童及少年人格與社會化發展搖籃,兒童及少年是否能健康快樂成長,家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因此原生家庭仍是兒童及少年生長的最佳處所,除非不得已之原因,不應輕易讓其離開自己的家,惟因社會變遷及家庭結構的轉變,各種兒童及少年的保護事件(起因於被虐待、傷害、剝削等因素),層出不窮,基於兒童及少年權益為出發點及保護兒童及少年生長環境中的安全,避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遭受不當虐待或對待,藉由主管機關公權力的介入,將其暫時安置於安全且適合成長的環境,以待原生家庭的重建完成。
配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權接受特別養護與協助」宣言中所規範防止兒童遭受虐待及遺棄等保護措施,於1993年修正「兒童福利法」據以訂定通報及緊急保護安置等積極政策,俾以公權力介入保護兒童權益;基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整體性及連貫性,於2003年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又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於2011年將法律名稱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因此,政府據此作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相關業務之主要規範,並以第4章為保護措施,主要目的在於終止任何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的不良待遇以降低或減少各種傷害,預防虐待或剝削,故採取保護安置等方式,避免兒童及少年身心繼續處於不安全、有威脅的環境中。
爰此,本報告僅以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概念、實施現況提出說明外,再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章「保護措施」安置相關問題提出探討與建議,並研擬建議修正條文對報表,供委員問政之參考。茲將建議摘要如下:
一、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法定責任通報人員應辦理講習課程。(建議增訂第53條第6項)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並修正相關條文。(建議修正第53條、第54條及第100條)
三、為落實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繼續安置時間應限制。(建議修正第57條)
四、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禁止探視應由法院裁定。(建議修正第60條)
五、被安置保護兒童少年教育權應受保障。(建議增訂第73條第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