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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緩召與性別平權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2年7月 更新日期:102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114

我國近年來既已少子化,且隨著時代變遷,奉養父母已不再專由男子負責,是以《兵役法》第41條有關緩召,及《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有關儘後召集之規定,不應專以「同父兄弟」之有無為準據,而且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為消弭性別不平等,乃建議修正《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

另為配合《老人福利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及前揭公約之規定乃建議修正《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並為顧及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配偶不能教養未成年子女者,爰建議增訂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個案審查決定緩召與否。又當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配偶已死亡、失蹤、入監服刑或出國未歸,同時為儘量避免親子同時在營服役,爰建議增訂《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