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社會企業的方興未艾談社會福利法規之修正
撰成日期:102年7月
更新日期:102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錦青
編號:A01116
21世紀初期隨著社會變遷,政府、企業與非營利組織三者間的關係逐漸模糊,概念上出現非營利組織產業化或市場化或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等現象,歐美也漸有「社會企業」這類特定的組織型態出現,且逐步超越以往熟悉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範疇而日益興盛中。國際上面對高失業率、國家財政困窘及在解決社會問題上顯得力有未逮時,社會企業成功的經驗,常成為各國爭相學習的標的。
社會企業的發展,於國際上呈現多樣的形貌,於國內雖然方興未艾地存在於我國的非營利與社區組織中,然而,國內至今仍無一個全面性與具共識的定義,更沒有法律或官方的管理規範。在討論實質增進社會企業發展條件(如給予相關稅賦優待或減免等)或是建立外部法制規範(如制定專法)等似乎仍言之過早的前提下,本報告謹於「社會企業與非營利組織」關係的基礎上進行探討。
本報告透過概念介紹、歐美概念發展狀況、社會企業的類型、社會企業與非營利組織之關係、我國相關社會企業現況及困境等相關資料整理,首先梳理社會企業的發展脈絡,繼之引介英國及香港的作法,並以促進非營利組織朝向社會企業發展之角度,提出整體性建議及現有相關社會福利法制之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之參考︰
一、參考國外運作模式由政府成立相關政策確立機制,促成優質制度環境的形成與運作。
二、社會企業範圍廣泛應由各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規劃。
三、建立人民團體財務內部管理及外部查考制度,俾增進非營利組織之健全,建議修正人民團體法第57條。
四、對於目前已經辦理多年之庇護工場,應具體積極協助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建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6條。
五、對於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應授權訂定辦法積極協助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建議增訂老人福利法第31條之1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