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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問題與修法方向 撰成日期:102年10月 更新日期:102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淑卿 編號:A01133

隨著經濟發展的快速發展,不論國民所得的高低,失業問題始終是政府與社會必須重視的議題,而就業安全制度的討論更是方興未艾,推陳出新,許多西方先進的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莫不以建構完整的就業安全網(employment security network)為要務。為減少失業人口及避免勞動人力的浪費及閒置,各國均積極致力於勞人力的開發與運用,因此就業服務工作亦顯得重要。就業服務的主要目的在提供各種就業資訊與措施,俾平衡就業市場的供需,使求職人適性就業,求才者得人才,以達成國民充分就業。

政府為貫徹憲法明示「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的規定與精神,以及依循國際勞工組織(ILO)第96號公約「關於收費職業介紹條約」,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私人得經營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介紹所。此觀我國就業服務法第2章政府就業服務規定,除公立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外,另於第4章民間就業服務規定,則允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及取得許可證後,即得設立等規定,惟因部分條文在實務上或法制上不夠完備,例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分別取得主管機申請許可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禁止行為、私立就服務機構評鑑以及禁止事項等管理問題,仍有進行探討與評估之必要。

爰此,本報告除針對就業服務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定義與種類等逐一提出說明外,再就「就業服務法」第4章有關民間就業服務機構等管理問題提出探討與建議,並研擬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委員問政時參考。茲將建議摘要如下:

一、明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權責,俾利管理。(建議修正第34條)

二、有關私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員額、職責、證書核發、在職訓練等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應力求立法體例一致。(建議修正第36條)

三、為強化就業服務水準,應明確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事項。(建議修正第37條)

四、主管機關應就其許可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評鑑,以提升服務品質。(建議修正第39條)

五、為維持就業市場安定,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不得轉租借之規定並處以罰則。(建議修正第40條及第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