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資料保護相關法制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02年10月
更新日期:102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安怡芸
編號:A01139
個人信用資料是能夠反映特定個人的信用狀況的各種資訊資料的總和,為個人資料之一部分,在性質上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具有強烈的人格利益屬性,世界各金融先進國家均十分重視信用資料之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並訂定相關法令以為規範。隨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的抬頭,民眾對於自身信用資料之安全,以及資料使用正當性與合法性之重視程度已大幅提升。尤其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後,將提高陸資銀行參股限額並開放中國銀聯公司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再次引發民眾對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金融機構管理、使用個人信用資料安全性之疑慮。然而目前有關信用資料服務事業之相關法令多偏重於該事業之設立程序及相關營運等事項之行政管制,對於個人信用資料之保護恐有欠周延。基於回應民眾要求加強個人信用資料保護之考量,爰蒐集外國相關立法例,並針對我國國情及實務現況,就個人信用資料保護之相關法制問題進行探討,並針對目前法制面之不足提出修法建議如下,以供委員修法或問政參考:
一、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名稱應予修正。
二、 建議強化信用資料服務事業負責人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信用資料服務事業之內部管理、外部監督及資料保密應有更為細緻之規範。
四、 建議明定信用資料服務事業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資料範圍。
五、 建議增訂金融機構報送資料應確保其正確性之規定,以加強對於當事人權益之保障。
六、 信用資料服務事業應提供當事人免費信用資料報告之服務。
七、 建議配合增訂銀行法第47條之4及第47條之5條文修正相應之處罰規定。
八、 建議加強當事人對於信用資料自主權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