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制度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102年11月
更新日期:10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莊弘伃
編號:A01145
我國所得稅制原係採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雙軌並行的制度,即公司盈餘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其稅後盈餘分配予股東時,股東的股利所得應合併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迄自民國87年起由原獨立課稅改為「兩稅合一」制度,兩稅合一之立意在於建立低稅負投資環境、降低稅制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之影響以促進資源合理分配、降低公司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誘因,建立公平合理稅制,同時提升國家競爭力。
然而,由於採行設算扣抵制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屢有使稅制複雜化、稽徵與依從成本過高及不符租稅中立之議。事實上,國際間原採行設算扣抵制國家,近年來已有多數國家改採或兼採部分股利免稅制或全部股利免稅制或按較低稅率扣繳,其本質上仍屬於某種程度兩稅合一制。爰擬參酌其他國家兩稅合一制度發展趨勢、學說及實務見解,針對相關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 為免形成股利所得重複課稅及藉保留盈餘規避稅負,兩稅合一制度不宜貿然廢除。
二、 為免稅制復雜化,建議參國際發展趨勢以較低稅率扣繳股利所得取代設算扣抵制。(建議刪除本法第3條之1、第三章第五節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第73條之2、第100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14條之1至第114條之3;修正第14條第1項、第42條、第71條、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及第100條第1項;增訂第80條之1)
三、 為防止租稅規避及促進租稅公平,宜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至15%。(建議修正第66條之9第1項及第5項、第102條之2第2項及第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