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問題及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102年11月
更新日期:10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素惠
編號:A01143
依據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12年10月出版之能源燃燒CO2排放量統計資料顯示,我國2010年能源燃燒CO2排放總量為270.22百萬公噸,占全球排放總量的0.89 %,全球排名第20位;每人平均排放量為11.66公噸,全球排名第19位 ,溫室氣體減量將是我國刻不容緩且急需面對的課題。
我國為因應國內能源供應高度仰賴進口,以及全球為緩和氣候變遷而管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爰於民國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然該條例施行迄今,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與獎勵容量脫鉤,恐不利再生能源發電之推廣、躉購費率起算日引發之爭議、對自用發電設備課徵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課徵基準等問題,均有加以檢討之必要,爰提出以下建議:
一、擬訂我國中、長期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並依所定目標每5年擬訂各類再生能源獎勵容量。
二、明定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應繳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三、提供再生能源發電業融資管道,提升再生能源裝置投資意願。
四、刪除以國內電業化石燃料平均發電成本作為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之下限規定。
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起算日,以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