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聯合國第4屆世界婦女會議通過「北京行動宣言」,正式以「性別主流化」成為全球共識及各國施政重點。為積極保障職場性別平等,我國於2002年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性別法」,為配合性多元化的社會趨勢,遂於2007年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實施已十多年,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1年公布調查結果,女性勞工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排除女性就業障礙有幫助者約占8成左右,顯見致力於建構性別平等工作環境,事業單位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工作平等指標,均有提升,因而對於受僱者能在平等立足點上發揮自我所長機會,並藉由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讓受僱者男女,皆能兼顧工作與家庭,以達成工作與家庭、經濟與社會層面的平衡。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共7章,計有40條,主要分為總則、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救濟及申訴程序等五大部分。在總則方面,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性別工作平等會及其委員人數、委員專長或專業等事項並與地方政府已設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結合之規定,以及將性別、性傾向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項目之規定;在性別歧視禁止方面,即招募、僱用、升遷、福利、教育等禁止性別差別待遇;性騷擾防治之規範主要嚴禁事業單位因性騷擾的發生而對員工的工作環境及工作權益造成威脅或侵害等事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主要規範以妊娠程度規定產假期、並制定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受哺乳時間等事項;救濟及申訴程序規範賠償、雇主舉證責任、申訴制度、法律扶助等事項,惟因部分條文不夠完備,例如差別待遇內涵、補助雇主設置哺(集)乳室、主管機關行政協助、違反性別歧視罰則等問題,仍有進行探討之必要。
爰此,本報告除針對性別歧視禁止及母性保護之概念、外國相關規定及其對我國影響逐一提出說明外,再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及第4章促進工作平等規定之問題提出探討,並擬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委員問政時參考。茲將建議摘要如下:
一、保障不受不合理待遇,應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差別待遇之內涵。(建議修正第11條)
二、雇主設置哺(集)乳室之設施,應給予經費補助。(建議增訂第18條第3項)
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政策,應強化勞工主管機關行政指導作為。(建議增訂第25條第2項)
四、違反就業性別歧視罰鍰標準應一致,俾利行政裁罰。(建議修正第38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