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障身心障礙院生權益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修正
撰成日期:102年11月
更新日期:10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錦青
編號:A01157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一般性國際人權條約之「特別法」,而國內於2007年7月11日將相關法律修正公布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則成為具體實踐此公約之法律,也促使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能與國際接軌。此外,我國亦於2009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
2013年10月7日國內各大報紛紛將一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生遭凌虐事件列為頭條新聞報導,該案例嚴重違反前述公約及白皮書所標舉之諸多關於尊重基本尊嚴、重視個人自主、不歧視等原則。本研究從該案例著手,提出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3點修正意見,俾供本院委員問政時之參考︰
一、應加強相關機構工作人員之專業、資格及訓練,建議修正身權法第62條第2項及第3項。
二、經法院選定監護人者應加強其監護職責,建議修正身權法第81條。
三、增訂機構施虐者從業資格的排除,建議修正身權法第95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