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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給付相關課稅問題探析 撰成日期:102年12月 更新日期:10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1159

政府基於人身保險兼具安全保障及儲蓄之特性,並可彌補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不足,故鼓勵國人購買人身保險商品與儲蓄,對於人身保險給付不論保險種類為何,均可享有多重租稅優惠。因而常有高所得者藉租稅優惠不當規避稅負,特別是投資性保險給付在遺產稅與贈與稅方面,不僅嚴重扭曲保險的保障本質,且有違政府當初稅法制定時希望藉此稅惠鼓勵民眾自行規劃人身風險保障之美意。因此,現行各種保險給付是否仍具有免稅之正當理由,似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本文建議修法重點如下:

一、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將免稅範圍限定為「死亡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等具保障性質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給付(第1項第7款)。…前項保障性質之人壽保險,其條件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新增第2項)。」

二、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第2小目:「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死亡保險給付、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等具保障性質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略)。」

三、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要保人以外之人為受益人者,其所取領之人壽保險給付。三、以顯著…(略)。」

四、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於第12條第1項第2款:「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保險給付、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年金保險給付等具保障性質之人身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