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與性別平權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2年12月
更新日期:10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163
《祭祀公業條例》固已順應時潮與現實,不分男女均得為派下員,惟「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為限,顯然不符合現代生活型態,乃建議繼承人列為派下員「應以願共同承擔祭祀者」為已足(建議條文第5條)。另,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存在,而未完成申報之祭祀公業,卻無派下現員,依照現行規定,無人得以辦理申報,不但剝奪了其派下女性繼承人取得派下員資格,並有沒收該等私有財產之虞,乃建議增訂第4條之1,俾使其各房最後死亡派下員之繼承人得以繼承該祭祀公業財產;同時建議增訂第6條第3項、第7條但書,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4條第4項,俾令前揭繼承人得以憑辦。至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無派下現員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之繼承人擬使該祭祀公業得以存續,則以依現行規定重新設立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