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教育訓練管理與凌虐相關議題探討—兼評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12月
更新日期:10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裕榮
編號:A01165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釋字603號)。有關軍人地位之相對性,應不在於與一般人民相較之次級化(不再受制於特別權力關係),而在於執行軍事任務時,因應特殊目的要求下之不同對待措施,有關軍人基本權之維護亦與一般人民無異,此一概念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已有提及 。換言之,諸如正當程序原則與比例原則之規定應在軍人相關規範或準則中呈現,使周遍軍人基本權之保障。又,本次軍刑法第44條修正環繞在「凌虐」之定義上,民意力求絕對明確,惟法律或文義畢竟有其極限,衡無法一一適用於具體個案。況,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運用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儘管立法解釋仍有時盡,而案例變化無窮時;職故,不僅立法者如是,審判或執行者亦應本於斯旨衡量個案正義與目的妥當性謹慎為之。
本文擬參考學者、實務及外國立法例,分析我國軍刑法第44條有關凌虐規定,針對現行規定可能產生疑義提出修法建議如下:
(一)「凌虐」之定義應盡量明確,依社會通念及個案特性兼顧主客觀評價之。
(二)增訂假藉或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目的之方式,對下屬予以不符合比例之目的要求,視為凌虐規定。
(三)增訂利用「生活管理名義」,對下屬予以不合理生活管理之視為凌虐規定。
(四)增訂明知逾越懲罰目的而故意予以懲罰之視為凌虐規定。
(五)國防部依各部隊特性訂定實施之教育內容、訓練科目、勤務種類及作戰行動等,應以「準則」定之,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命令名稱,並確實接受立法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