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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治獻金法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3年4月 更新日期:103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郭宏榮 編號:A01186

政治資金是從事政治活動所不可或缺,但為避免金錢過度介入政治,對於民主政治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確有必要透過法律規範,導引政治獻金之公開化、透明化,以預防政治腐敗,進而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之公平與公正。政治獻金法自2004年3月31日公布施行以來,對於建構完整陽光法案體系、促進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議就政治獻金之定義加以釐清闡明,有關政黨是否包括其地方黨部,亦予明定,讓政黨收受政治獻金之規範更為明確,至於有關擬參選人的身分確認,其定義亦存有修正空間,爰一併提出建議文字。

其次,行政院所提之「政治獻金法」第12條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規定,尚屬必要。惟直轄市之自治層級應高於縣市,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之區自治位階應高於受縣市監督之鄉(鎮、市)自治地位,「政治獻金法」第12條修正草案與地方層級體制不合之處,應予修正;另該修正草案考量鄉(鎮、市)長擬參選人選舉區幅員範圍及服務選民人數,不亞於縣(市)議員擬參選人,將其收受政治獻金起始期間,調整與縣(市)議員擬參選人一致,其說理不無瑕疵,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期間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