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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更正徵收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3年7月 更新日期:103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1198

需用土地機關於申請土地徵收至完成徵收之過程,由於徵收主管機關人員之作業疏失,而導致需地機關必須針對該徵收瑕疵依原因發生態樣,辦理補辦、撤銷、廢止或更正徵收,予以補正。對於因地籍圖重測、假分割、土地重劃、原始資料登記或造冊錯誤所造成之面積不符、位次變更、土地標示不符、與實際徵收使用標的不符及錯誤等原因造成之徵收瑕疵,僅以行政規則,認定其不涉及原報准徵收之實體,可由徵收主管機關迅予更正,得為「更正徵收」。然由於此一更正行為,當涉及到面積增、減時,影響當事人的權益甚大,卻未有相應的法律處理程序之規定,造成爭訟與民怨,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基此,本報告乃就我國當前土地徵收制度對於更正徵收程序所引發之爭議與法制化問題,包括,更正徵收之爭議案例分析、更正徵收的法律性質與定性、更正徵收的態樣界定、更正徵收如何於土地徵收條例中明定更正徵收之合理補償標準等議題進行探討,並研擬「土地徵收條例」具體修法建議如下,俾供委員問政參考:

一、更正徵收之定位應僅係原徵收之瑕疵補正,非為獨立之土地徵收行為。

二、目前土地更正徵收尚未於土地徵收條例中明文規定恐引發爭議。

三、土地更正徵收之適用要件與情況應明定於土地徵收條例。

四、土地更正徵收應承襲土地徵收保障人民私有財產權之精神給予適當補償。

五、土地更正補償標準應於土地徵收條例中明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