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3年7月
更新日期:103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199
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共同為申報登錄之義務人,而非由其中一方單獨申報,以防杜申報不實。且實價登錄之申報應與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併案送件,俾消弭怠於申報之情形;如有疏漏,再責其限期補正,逾期者始處以行政罰鍰。並免除買賣案件輔助人(經紀業者及地政士)之申報義務,以免其有代人受過之風險;但仍應隨時回應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之查詢,提供相關資訊,協助稽核,俾提升實價登錄之實效。
當前以門牌及地號「區段化」方式揭露實價登錄資訊,已然有效「去識別化」,使得一般民眾無從知悉各個買賣案件之當事人,明顯足以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為使實價登錄能得以更為透明化,爰建議提供查詢之資訊,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成屋應揭露:使用執照字號,未登記部分之規模及其面積。
二、預售屋應揭露:建案名稱、起造人名稱、建造執照核發日期及字號。
三、同一標的前後數次買賣之連結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