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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給付權益保障之探析 撰成日期:103年11月 更新日期:103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雅村 編號:A01230

根據資料顯示國民年金繳費率僅達5成,繳費率的偏低,恐會造成以下影響:一、保險基金收益的不足;二、被保險人經濟生活保障的不足;三、無法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0條維持現行保險費率;四、造成行政事務費增加的缺失。

國民年金法第10條業已規定保險費率自動調整機制設計,故被保險人年輕時繳交的保險費會隨其加保年資的增長而上升,而卻可能會在其漫長的累積保險年資期間,因國家面臨各項社經發展變動、國家財政嚴重負擔,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在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考量,面臨國民年金法修法調降年金給付水準,使得被保險人未來領取各項給付縮減的情況。質言之,社會保險的性質在於繳納保險費係隨著保險財務的精算而調整,在人口老化及責任準備金不足的情況下,保險費會逐步增加,但在保險給付方面,尤其是老年年金給付,其領取則是發生在未來被保險人須符合65歲方能請領,此時請領的給付條件及標準並非不能修改,也就是當其請領老年年金時可能面臨調降其給付水準的風險。也就是被保險人加保時保費不可避免的會逐步增加;而領取給付時都有可能會縮水。茲以,在柔性強制納保的情況下,應修法保障參加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其加保當時的給付水準得以維持,此較符合被保險人期待。建議增訂國民年金法第18條第2項:「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其第九條規定之年資,按本法所定給付條件及標準分段計算、合併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