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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04年3月 更新日期:104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寶珠 編號:A01247

我國「民法」規定之合夥及「公司法」規定之公司組織,於資訊全球化、國際競爭力相對提升的時代,已無法抵擋時代洪流所帶來的衝擊,建立多樣化、新型態的企業組織以為因應,乃無法避免。從提供事業多一種組織型態可供選擇之角度觀之,有限合夥組織型態可能帶給事業更多經營面上之彈性空間,使事業有更靈活且更具時效性之經營,且可對我國事業組織法制注入新的元素,使整體經濟發展產生更大效益。我國目前相類似組織型態,如兩合公司、隱名合夥等,因受限於現行規範,幾乎無法發揮有限合夥所能產生之效益,經參酌有限合夥組織型態於外國之法制發展,我國實有加速引進有限合夥組織供事業選擇適用之必要。

本報告試圖為將來立法推動,提出下列建議,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時之參考。

一、有限合夥制度以制定新法規範較宜。

二、有限合夥組織架構必須符合企業之需求。

三、有限合夥之賦稅應維持租稅中立。

四、有限合夥應增加財務規劃的自由。

五、有限合夥之相關資訊應予揭露。

六、資產分割應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