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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欠稅人限制出境處分之相關問題探析 撰成日期:104年4月 更新日期:104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1252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本稅及罰鍰須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才可以限制出境。而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則規定只要滯欠金額高於10萬元以上者,行政執行署認為仍有權限制其個人不得出國。此一認定不僅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立法目的,且明顯違反憲法第10條人民居住及遷徙之權利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本文擬先就外國立法例作一簡介,並就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出境」與行政執行法第17條「限制住居」的差異性與競和性作一比較,並對稅捐稽徵法第24條在「限制出境」之規定相關待興革之處,臚提相關修法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參考。

本文針對稅捐稽徵法第24條建議修法重點如下:

一、財政部對欠稅人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前,應先聲請法院裁定或解除。(修正第3項、第7項)

二、所稱欠繳稅款應指本稅,不包括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各稅依法附徵或代徵之捐及已確定之罰鍰。(修正第3項)

三、第7項第2款與第3項兩者構成要件似乎未臻一致,且與第3項之立法精神相違。(修正第7項第2款)

四、就稅捐稽徵事項,稅捐稽徵法應優先於行政執行法而為適用。(新增第8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