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食用油回收相關問題與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104年6月
更新日期:104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孫晉英
編號:A01268
民國103年9月5日爆發餿水油風暴席捲全台事件,之後頂新黑心油事件再爆,中下游業者幾乎無一幸免,至此,影響之大,除造成全民恐慌之外,民眾再也真不知如何是好?除了抱怨政府之外,還是只能冀望政府的振作與魄力。事發至今,雖然行政部門針對食安做過跨部會的檢討工作,甚至行政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成立食安辦公室,其中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所屬權責的部分—廢食用油回收管理機制,由輔導無照回收廢食用油之獨立回收個體戶(俗稱小蜜蜂)積極領照、合法作業、以利主管機關管控做起,並從本(104)年1月1日開始稽查。然在新政策實施不久後,仍有論者認為政府對廢食用油的整體回收政策,從環保單位、小蜜蜂或清潔機構的回收起,如果無足夠的經濟利誘因素,那麼整個廢食用油回收的做法將可能只是治標而不治本,終究會導致政策的失敗。如所言成真,那麼是否表示目前的政策與做法中,還有什麼問題是為政府所忽略或法規有不夠嚴謹之處?廢食用油的管理方法中,有所謂的「法令管制」和「經濟誘因」手段。理論上兩種手段都可行,但實務上單憑任一種方法要達到「有效管理」,都需付出慘痛的社會成本代價卻無法保證成功。本報告擬從現行廢食用油回收再利用之整體管理系統的角度來探討這樣的問題。最後並提出相關法律條文之修正建議,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