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監事責任保險制度法制化之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4年7月
更新日期:104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安怡芸
編號:A01276
近年來民商法雖有逐漸加重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責任之趨勢,然而一旦董監事或重要職員因執行職務時之過失行為,遭致重大事故發生時,如個人財力無法支應,將使受害人求償無門。此外,公司董監事或重要職員在承擔鉅額賠償責任的心理壓力下,亦不利於公司的經營與發展。因此國外相關立法例遂有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之規定,以期藉由保險制度達到填補損害、分散風險之機能。我國實務上雖亦從國外引進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亦訂定相關規範,惟該險種之投保普及率不但不及傳統責任保險,更遠低於英美等先進國家。因此是否應透過將其法制化之方式,促使公開發行公司投保,以維護廣大投資人權益,並進而達到提升公司治理,穩定資本市場秩序之功能,實有探討之必要。爰此,本文擬參酌外國相關制度規範及我國國情,就董監事責任險制度法制化之可行性進行研析,並提出具體修法建議,以提供委員問政參考。
一、 董監事責任險制度是否會減低法律對於公司董監事及重要職員不當行為嚇阻力之問題探討。
二、 以法律強制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險之必要性及合宜性探討。
三、 針對不同類型公司宜為不同之規範。
四、 建議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險之被保險人、投保事故、期間及保險金額等相關事宜。
五、 建議規範公司應將董監事責任險相關資訊對外公開。
六、 建議配合增訂相關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