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立法導向之研究
撰成日期:104年9月
更新日期:104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
編號:A01287
社會企業被定義為純商業企業和非營利組織之間的一種多元混合體,那就是說其非屬純粹的企業,也非為一般性的社會法人。社會企業採行的是商業經營模式,創造企業利潤,並確立社會價值目的;社會企業與非營利組織的營運目的相符合,具有追求社會價值的組織目的。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環境與政策已相當成熟,具有發展社會企業的契機與利基。
事實上,台灣如欲解決非營利組織集聚資金失效或慈善事業引進人才之瓶頸或活化就業機會,最簡易的方法就是鼓勵一般非營利事業向社會企業轉型紮根,不失為一個可行方式。本文認為,「社會企業法」如能立法,將可以明確讓有效成立社會企業之法人瞭解,設立社會企業必須承擔多少社會責任、提撥多少社會成本及創設多少社會價值;且如立法亦可讓政府監督、管理及創利等基礎更加透明化,可降低企業或投資者的道德風險,並清除阻礙社會企業發展的障礙及改善其不足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