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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漂流木犯罪問題研析-兼評行政院森林法第15條、第5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4年10月 更新日期:104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傅朝文 編號:A01289

每當天然災害發生,造成國有林地崩塌,往往在河岸、港口或海灘形成大量漂流木。關於漂流木的撿拾清理問題,森林法自從民國93年1月20日增訂第15條第5項以來,由於未就貴重木的撿拾清理為明確規定,給了盜伐集團假借漂流木名義搬運林木之機會,行政院乃提出森林法第15條、第54條之1修正草案,為強化對森林犯罪之防制,本報告經詳為研析後,針對漂流木犯罪及本草案之相關問題,提出下列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修法參考:

一、允許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之對象不應限於「當地居民」,但當地居民在特定情況下得享有「優先」撿拾清理之權利。

二、漂流木之清理,除枝梢材外尚難以徒手撿拾搬運,在本草案禁止清理貴重木之前提下,為符實際且為增強清理效率及節省行政資源,應許民眾使用機具車輛清理非貴重木之漂流竹木。

三、發現貴重木樹種之漂流竹木並通報主管機關者,得核給獎金。

四、為免刑罰輕重失衡,侵占貴重木樹種之漂流木者,其法定最高刑度應比照一般竊盜罪予以提高。

五、侵占貴重木樹種之漂流木犯罪,其罰金刑宜參照森林法第52條,皆以「贓額」為標準,且因其行為型態與竊盜罪較為接近,該罪條次應修正為草案第52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