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財政監督機制之研究
撰成日期:104年9月
更新日期:104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
編號:A01290
為避免地方行政首長因人情壓力及面臨歷屆累積之債務赤字,擬提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監督地方財政建議,並引進財政計畫審議制度及公民參與權機制,俾以解決地方財政困境。經研究後提出以下3項建議:
一、為配合本報告建議總預算案之審議過程,得召開地方自治區域內之公民聽證會,以探求民意。爰提出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增加地方立法機關臨時會之召開次數,以備審議不時之用。
二、因應地方公民參與預算審議制度的建立,建議總預算案之編造及審議過程,得召開地方自治區域內之公民聽證會。
三、目前縣(市)政府累積未償債務餘額情形,並未列為民意機關審議年度預算之必要報表,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年度預算功能,爰於地方制度法第40條增列規定,參考預算法第13條應編入預算事項規定外,要求地方政府累積未償債務餘額情形、並依據財政經濟政策發展趨勢,提出財政收入預測、財政運行評價、財政風險預警的分析預測與償付債務之財政計畫,供立法機關併同預算審議,以期透過民意機關的監督審查機制,管控地方政府遵守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