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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所得稅觀點檢視土地增值稅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4年10月 更新日期:104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298

孫文鼓吹革命時,即倡言平均地權,而且《憲法》既係「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所制定。儘管《憲法》第143條第3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也不應逕自認為平均地權理論已被全面否定,反而應不時檢討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落實該理論所追求之理想,以免「勞務所得」之稅賦重於「社會進步所致地價差額」,才不致於遠離孫氏初衷。

由於每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明顯乖離一般正常交易價格,長久以來實務上以該現值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不僅不能量能課稅,而且不能確實公平對待納稅義務人。然若欲以實際交易價格為課稅基礎,尚應比照土地增值稅制,改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俾能防杜實價虛報之弊。況且新制施行之前,原始的土地買進價格不易核實,而不應貿然全面施行實價課稅,仍宜依照舊制課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計徵基礎。惟於新制施行後買進賣出者,才適宜按實際買賣價格課稅。

現代經濟活動日益多樣化且複雜,所謂個人努力所得與社會進步結果更加難以區分,土地交易所得已然不必要採行分離課稅。況且,比較現行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顯見土地增值稅不但未能充分發揮漲價歸公之政策功能,以抑制土地投機現象,進而落實平均地權理論之理想;反而未能如同所得稅制一樣著眼於實質收入之多寡,並兼顧納稅義務人之生活所需。是以建議土地交易所得應與其他所得併同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俾能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