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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務裁罰案例檢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 撰成日期:104年10月 更新日期:104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呂文玲 編號:A0129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為我國規範利益衝突迴避之專法,為陽光法案之一環,而自本法制定以來,實務上究竟應如何裁罰,爭議不斷。而如何釐清相關疑義,將有助建構完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規範。

本報告爰探討本法相關法制問題而進行研析,並提出以下修法建議:一、本法存廢有爭議,惟因具有規範利益衝突迴避之專法功能,仍以繼續存在為宜;二、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範圍,應明確界定,並以有權決定者為範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所禁止之交易行為,應規定其他可能使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亦屬之,並應排除依政府採購法、依公定價格為交易及鄉、鎮、市地區一定金額以下之交易行為,以期周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四、受託人禁止交易之範圍,應以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交付信託之財產為限,以符立法原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五、違反本法第9條所定交易行為之限制,應明定其交易行為之效力,依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爭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第11條);六、違反本法規定者,其所得財產上利益,應明定予以追繳,以避免適用疑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8條);七、違反本法所處罰鍰,應適度調降,以符合比例原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等,均供委員問政或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