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所得合併申報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04年10月
更新日期:104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1307
我國所得稅法原則上採取個人單獨申報制度,但同法第15條卻又規定個人一旦結婚後,夫妻間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並推由一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夫妻二人之所得稅。在此規定之下,便衍生加重納稅義務人之稅捐稽徵協力與誠實申報義務與侵犯夫妻個人隱私權等諸多不合理之處。
嗣後雖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第15條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申報加重稅負之規定違憲,但仍未能解決夫妻因合併申報課稅造成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協力與誠實申報義務加重以及家庭生活的干預。
由於現代的法制以人為獨立之權利能力的歸屬主體,且自然人之財產係以個人,而非以家庭、夫或夫妻全體為其歸屬對象。因此在稅捐法上,亦應以「個人」為綜合所得稅之繳納義務的歸屬對象,「個人」才是稅法上權利義務主體,而非以「夫妻或家庭」作為稅法上權利義務主體,因此,本文認為應允許夫妻選擇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或採取合併申報制度,如此方能落實租稅公平正義及維持婚姻之中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