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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聯合徵信制度之立法可行性研析 撰成日期:104年10月 更新日期:104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華源 編號:A01306

行動電話已成為國人不可或缺之配備,因過於方便,卻淪為犯罪工具。犯罪集團藉人頭帳戶用以犯罪後,刻意不支付電信費用,以致於電信事業之呆壞帳與日遽增,不得不轉嫁至合法消費者,增加社會成本。

英美國家為抑制電信犯罪,減少呆壞帳,容許設立專門組織及客戶資料庫,以供電信事業查詢。日本及新加坡更立法准許電信事業間相互客戶資料交換。我國電信法自民國47年10月23日公布以來,迄今達10次增修,雖然電信詐欺犯罪事件層出不窮,造成民眾民怨頗深,然就電信事業建立聯合徵信之制度,卻付之闕如。

本法經研析,建議修正方向如下:一、遲延給付之停止使用(增訂電信法第8條之1第1項)。二、電信事業間得依法通報(增訂電信法第8條之1第2項)。三、資料管理辦法之授權(增訂電信法第8條之1第3項)。茲據上開建議,研擬增訂條文對照表,以供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