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具相關規範之探討—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中心
撰成日期:104年10月
更新日期:104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淑卿
編號:A01308
提供最少限制的環境與公平發展機會,不僅是維護身心障礙者基本人權必要措施,也是整體社會文明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為建立身心障礙者人性化的環境支持,最具體的作法之一,即應提供適切的輔具與輔具服務。
聯合國1975年「身心障礙者人權宣言」中提及身心障礙者有權得到輔具服務,促使其發揮最大能力與技能,融入社會;又於1993年提出「身心障礙者平權法案」,其中關於輔助性科技的部分有:第1章之平等參與的先決條件中,規則4提出之支持性服務(support Services) 「國家應確保支持性服務的發展與供給,包含身心障礙者的輔助器具(簡稱輔具),以協助其在日常生活中增加獨立性並能行使權力。其內容包括:依身心障礙者的需要,保障輔具的供應、提供個人協助與翻譯服務、支持輔具的發展、製造、分佈及服務,以及傳播輔具相關知識、生產簡單與低價位的輔具、以低價格售予身心障礙者等。」可知,輔具被視為身心障礙者無論是生活、就醫、就業、教育等不同領域需求之重要部分,具有維持身心障礙者生存權及健康權之功能。
政府陸續制定相關法案,身心障礙者不再是被侷限在家裡、沒有任何生產力的族群,他們可以運用適當的輔具達到獨立的生活功能,還可以成為社會生產的中堅份子,不僅降低了社會成本,也提升身心障礙者對自己的肯定,同時對身心障礙者在就業、就醫、就學及生活上與公平參與社會等權益得到保障。因此,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服務中,有購買生活輔具的經費補助外,仍有一系列相關輔具服務措施,包括輔具評估、諮詢、維修、回收、租借、研發及展示等項目。可見,輔具的研究發展與服務相關議題,乃是政府施政重點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