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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兒少接觸垃圾食品相關問題研析—以校園及周邊之飲品及點心販售為探討 撰成日期:104年11月 更新日期:104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A01313

體重超重和肥胖症現在列為全球第五大死亡風險。兒童期和青少年期體重超重不僅與成人肥胖症和非傳染性疾病風險增大相關,且與若干立即發生的健康相關問題有關。我國約有26%小學生、28.5%國中生、20.8%高中生過重或肥胖,雖然「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授權訂定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已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飲品及點心,都應符合食品衛生法令,且有營養成分與含量標示,點心需使用鮮度良好的天然食材,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且早於2005年2月23日已公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規定國中以下學校校園販售之飲品及點心其脂肪、糖、鈉含量。然而除了高熱量、高鹽、高糖的食品外,世界最新的立法趨勢是針對反式脂肪及咖啡因進行限制。

本報告經研析與探討後,對「學校衛生法」提出修法建議如下:一、將「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4條提升至母法,增訂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二、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104年發布「104年校園周邊健康飲食輔導示範計畫」,針對距離國民中小學500公尺以內之商店進行輔導,爰建議增訂第19條第4項。三、修正第22條第6項督導、稽查之授權辦法所規範者,限於「衛生」管理,營養部分,於其他條文規範。四、將「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提升至母法位階,增訂第23條之4條文。五、建議於增訂第23條之4條文第2項第3款中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飲品及點心禁止使用不完全氫化油或其他經公告禁用之食品添加物。同時除了以往脂肪、糖、鈉含量限制外,增加咖啡因含量之限制,並於第23條之4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限量標準,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六、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規定,位階過低,亦欠缺授權依據。爰建議於增訂第23條之4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