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眾議院協調委員會之研析
撰成日期:104年11月
更新日期:104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1320
美國國會審議之法案在每一議院均須經三讀(Three readings)程序,由多數表決通過,送請總統簽署後才能正式成為法律。任何一個法案在每個議院都須經過提案階段、委員會審查階段及院會審議階段,才能完成三讀程序,之後再送交另一個議院進行審議。只有在兩院通過的法案絕對一致的情況下,該法案才能成為法律。由於美國國會為兩院制,若遇有參、眾兩院針對特別重大法案意見分歧時,為解決兩院爭端,可將該法案提交「兩院協調委員會」處理,其紛爭解決方式,值得引介。
本文針對美國國會「兩院協調委員會」之運作與特色進行探討下,以供本院委員問政參考:一、美國國會兩院協調委員會運作流程:(一)某一院提出召開兩院協調委員會之提議,並經另一院同意,形成召開兩院協調委員會之共識;(二)選任兩院協調委員會委員,進入召開協調委員會之準備階段;(三)正式召開兩院協調委員會,針對特定法案爭議進行兩院之協商;(四)撰寫協商結論報告;(五)送交兩院院會進行表決;(六)總統簽署或否決。二、兩院協調委員會會議型態較為彈性,但至少須正式公開舉行一次協調會議;三、議長有權指派協調委員參加兩院協調委員會;四、各院協調委員人數無限制,但兩院僅能各投一票;五、協調委員須善用協商談判技巧使雙方達成共識;六、不得針對協商結論報告再提修正案;七、協商結論報告通過後須送回兩院議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