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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稅與照價收買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4年12月 更新日期:104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324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向來遠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是以土地所有權人不可能為避稅而低報土地價值。縱使未來各地方政府參酌「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大幅調整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以貼近正常市價,也無須以照價收買手段防制申報地價過低。蓋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申報地價,或申報低於公告地價80% 者,依照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均以公告地價80% 為其申報地價。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依照同條例第47條之1第2項及《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既得照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二者已然足以分別確保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況且,照價收買需要耗費大量資金,遠非各地方政府所能負荷,而難以實施。是以,有關確保土地稅收之「照價收買」規定顯無繼續保留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