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之財物徵購徵用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4年12月
更新日期:104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郭憲鐘
編號:A01332
「全民國防」係屬國防基本理念,「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則為實踐該理念之具體作為,其要旨在本諸「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之原則,策訂各項動員準備方案。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則賦予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人員之法源。惟審視該法除規範平時之「動員準備」事項外,亦授權由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各類物資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期使戰時應用植基於平時務實的準備。然以平時動員準備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侵害人民權益較鉅之動員實施階段之相關法令,在人民基本權益保障規範上顯有不足之處,實值檢討。爰擬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徵購徵用相關問題,進行檢討、研析並提出修法之具體建議條文,以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一、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人民財物,援引本法所授權訂定之規範,其對人民權益保障顯有不足,宜另以法律定之。(建議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及第22條)
二、政府應秉持照顧撫恤遺族之初衷,遺族請領撫卹金順序宜參酌公務人員相關撫卹規定修正之。(建議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
三、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宜增訂其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者從其遺囑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建議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第3項)
四、動員實施階段執行徵購徵用之行政人員,濫用職權恣意妄為,宜明確律定罰則相繩,以保障人民之基本財產權益。(建議增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0條之1)
五、強制執行其與公法上所定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概念不同,其規定易生爭議,宜刪除之。(建議刪除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