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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配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5年5月 更新日期:105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349

2015/12/30修正公布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款,2016/04/13修正公布之《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13款、《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5款、《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9款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2款,既均須另定其施行日期,該等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應配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定於同一施行日期,俾免發生法律空窗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同時並列,縱經修正通過,即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施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4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9條及《保全業法》第23條),無庸擔憂新法生效與舊法失效之銜接問題。以上模式,顯然亦得援用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參酌修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