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意即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進而暫時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其涉及層面甚廣,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職災之補償及重建、返回工作職場或進入社會福利資源體系,從勞政系統延伸到醫療社會福利系統。因此,職業災害之預防、勞工之補償及職業的重建,已成為勞動部訂定職業災害相關政策的三大主軸,預防固然十分重要,對於已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政府對其提供的補償與保障及重返職場更顯得迫切。
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現金給付者,計職業傷害有56,697人次、職業疾病有757人次,其中領取傷病給付之年齡以25歲至34歲間之人數最多;請領失能給付則以45歲至54歲間之人數最多;請領死亡給付以50歲至59歲間之人數為最多。顯見,在這些年齡期間的勞工們多數是負責家庭的經濟重任,一旦遭受職業傷害影響所及,除造成個人短期或長期無法投入職場而導致經濟收入的損失,最大影響莫過於勞工本身造成身心創傷及家人適應等問題。
一般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除面對職災所導致的身心傷殘之痛外,還可能造成原有工作技能降低或喪失而導致失業,更可能因此成為身心障礙者。因此,如何讓職災勞工在受傷後儘速獲得醫事治療,並在終止醫療後所提供其他重建,以協助其重返就業市場,成為職災勞工勞工重建服務之重點。
行政院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特別訂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計有41條規定,包括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促進職災勞工就業及其他保障等事項。其中對於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相關規定並不完備,例如政府僅被動補助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輸送未連結、勞工重建相關專業人員培育等問題,均有進一步討之必要。
爰此,本報告除針對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相關概念、各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作法等作一說明外,再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相關問題,進行探討並研提建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供委員問政或審查法案時參考:
一、為彰顯職業災勞工重建效能,明定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關主動規劃推動並配合國際服務趨勢,增訂應辦事項且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協助勞工重返職場。
二、主管機關及雇主積極參與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協助勞工重返職場。
三、加強雇主協助勞工重返職場之誘因,授權訂定補助及獎勵辦法。
四、為落實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明定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項目及範圍。
五、建置完整個案管理制度,提供單一窗口整合性服務。
六、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效能,明定重建工作應由專業人員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