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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工健檢資料隱私保障探討相關法規之修正方向—以愛滋篩檢為例 撰成日期:105年5月 更新日期:105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趙俊祥 編號:A01354

醫療、健康檢查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敏感資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醫療法」將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歸類於病歷,其製作、複製、保存及應用亦有規範(醫療法第 67 條至第72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賦予勞工健康檢查之義務,而檢查紀錄卻規定由雇主保存(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如此規定,可能侵害勞工隱私,造成就業歧視,涉及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及平等權,此問題在某些受到歧視的疾病(例如愛滋病)更為嚴重。本報告擬引介外國立法例,從愛滋篩檢進而探討其他可能引發就業歧視疾病之隱私保障問題,並提出修法方向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