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性複製相關法令之探討
撰成日期:92年5月
更新日期:92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
編號:A00374
複製人類胚胎的目的有二:為醫療用途而進行的「治療性複製」及意圖創造複製人的「生殖性複製」。目前國際間對於「生殖性複製」已有禁止之共識,但對於「治療性複製」的管理則寬嚴不一。
「治療性複製」的胚胎幹細胞,取自胚胎囊胚期之內部細胞群,因缺乏形成胎盤的外部細胞群,所以即使植入子宮也不會發育為複製人;「治療性複製」所培養的器官,因細胞核取自患者體細胞,所以不會產生免疫排斥的現象,於再生醫療上意義重大。
目前胚胎幹細胞研究已成為世界潮流,為免研究人員無所適從,世界各國多已立法規範,我國卻未對此立法,相關的「人工生殖法草案」亦未完成三讀,僅有行政命令層級的「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規範中允許以人工流產、人工生殖剩餘胚胎作為研究用胚胎來源,卻未開放「治療性複製」。本文認為,人工流產及人工生殖剩餘胚胎,是意圖生殖而產生的胚胎,將之移作研究、造成胚胎損毀,與當初產生胚胎的原意是嚴重衝突的;反觀「治療性複製」,其目的是治療疾病,只要獲得提供者同意,倫理爭議性應較人工流產或人工生殖的胚胎為低,更適合作為研究用胚胎來源。
另外,現行「優生保健法」及「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對胚胎保護不足,將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之人工流產胚胎移作胚胎幹細胞研究又可能觸及刑法的毀損罪,為避免研究人員濫用胚胎並保護研究者,本文亦對相關法律條文之修改提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