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享經濟涉及庶民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等攸關民眾日常生活公共事務,政府對此新興商業模式之管理,係關乎平台業者、分享者、使用者及既有產業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須審慎為之,有無具體之政策規劃因應?其政策管理方向如何?在法制面上,是否有必要制定類似基本法之立法架構予以規範?
二、共享經濟所產生之新興商業模式,舉Airbnb網路租屋類型之業務為例,係將之納入發展觀光條例既有旅宿業之管理機制,抑另增列對Airbnb新興業務之管理模式?
三、如增列對Airbnb網路租屋類型新興業務之管理機制,是否宜在平衡既有旅宿業之管理機制,以及在著重消費者保護(租屋消防、建管、逃生等安全及衛生等)、稅收及在我國立案設分公司,以利管理等因素考量下,來因應共享經濟所衍生問題,宜如何妥適設計相關管理機制?
四、另以Uber為例,由於涉及乘客安全、保險責任、個人資料保護等消費者權益事項,立法政策上有無可能藉由以下幾個面向評估合理規範方式並鬆綁既有產業規範,以求取平台業者、分享者、使用者及既有產業之最大效益。包括(1)安全部分-「平台業者須審核司機資格、車輛安全檢查紀錄」、「平台業者須提供一定金額之車輛保險、個資保障機制、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平台業者須對駕駛之連續駕駛時數有所限制」。(2)納稅部分-「平台業者須辦理公司登記」、「平台業者須提供相關報表供機關查核」。(3)與既有產業之市場區隔部分-「限制平台業者之車輛須採預約制,不得隨招隨停」、「平台業者須對非營業車駕駛之每日及每月總駕駛時數有所限制」。(4)鬆綁既有產業法規限制部分-「開放非隨招隨停之預約制計程車亦可自行彈性訂價」等。有無一定要納入汽車運輸業管理的必要?抑或可在承認其與現行汽車運輸業本質不同的前提下(例如「使用私家車」、「價格彈性」),評估合理規範方式並思考如何適度鬆綁既有產業規範,以降低對於既有產業之衝擊?
五、其他與共享經濟有關之興革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