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健康食品的管理係採許可制,此與藥事法對藥物的管理較為相似,又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規定,目前共13種;換言之,必須具有這13種保健功效其中之一種,方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此外,健康食品之成分亦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由於健康食品所標榜的是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故常又被稱為(
機能性)保健食品或類似意思之文字。然在現行條文的規定中,只使用「健康食品」一詞,遂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此外,並未規定不得使用「(機能性)保健食品或類似意思之文字」,也因此容易被有心份子投機利用做這樣的標示或廣告;儘管政府一再宣導、呼籲具有「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才是的合法的健康食品,然消費者對這樣的規定,能否有正確與清楚的認識?
儘管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中有所謂「攙偽或假冒」一詞,但在同法第3條用詞定義中並未對其定義,然在執法過程中,是否曾遭遇困難,因非本報告之探討範圍,故在此不予贅述。同樣的情形,雖在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2條第5款亦有所謂「攙偽或假冒」一詞,也未做定義;然本報告認為我國對健康食品之管理,既然採取較近似藥物管理的模式,又,藥事法第20條與第21條亦分別對偽藥與劣藥做出定義與管理;為防制黑心(偽)或假冒之健康食品事件的一再發生,故建議應強化健康食品之管理,而首先即是修法。
本報告擬從法規定不明確,讓一般食品有混淆健康食品而牟暴利之空間;將藥品之管制模式套用於健康食品之過度管制,使之獲利高
,但罰則輕;偽(黑心)健康食品牟暴利;健康食品管理法對於攙偽、假冒之稽查、舉發違法與罰則及對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過於寬鬆等面向加以探討相關問題,最後提出相關法律條文之修正建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