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全人養顧政策之法制問題研析--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7條第1項為核心
撰成日期:105年8月
更新日期:105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謝碧珠
編號:A01368
按我國憲法第155條、第15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等規定意旨,對於國人之健康照顧,國家政策已隨國人生活型態改變、人口結構快速老化等國情及世界趨勢,日漸走向全人養顧的政策整合。惟比較老人福利法與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於長照機構服務對象範圍,前者不及於失能之非老人,後者不及於能自理未失能之老人。準此,本於憲法保障健康權與平等權等基本人權價值,其保障對象在老人與失能間如何調和,及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限制養顧機構設立規模之上限為200人,是否因而影響其服務品質的效率化,而難以滿足服務使用者之需求,有礙健康產業之發展等問題,有待商榷。爰以養顧機構規模上限為核心問題,本於憲法保障健康權與平等權等基本人權價值,探討國家全人養顧政策之法制問題,以供委員問政或修法之參考。結論與建議略要如下:
一、本於憲法保障健康權與平等權等基本人權價值,建議國家全人養顧政策保障須從預防保健進至醫療及長照。換言之,其對象不以非健康者為限,更及於健康者,並開放多元與綜合性服務以發展健康及醫療產業。
二、我國失能需要長照期間遠較北歐國家長,長照專業人力失衡,外勞占比遠高於本勞及區域資源差異大等結構性問題有待處理,加以長照財源難以完全滿足相關需求,爰建議國人養顧問題之解決,除了增加社會福利支出外,更有賴於自費之負擔,以及整體經濟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此外,政府應儘速提出長照專業人才養成之正規教育制度及就業之晉升制度與相關誘因政策。
三、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7條第1項限定收容老人人數為200人以下,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爰建議主管機關應修正或廢止之。次按長照法第66條規定,其將於106年6月3日始施行,惟該法並無長照機構設立規模上限之明文,爰建議相關子法之訂定,亦應避免前揭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