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典權以房養老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5年12月
更新日期:105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389
設定抵押權以房養老以「准予記存」代替預繳土地增值稅,得以省卻稅捐機關之退稅行政,免去出典人預繳稅款之負擔,無損於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當出典人於典期中死亡,免除其設定典權之土地增值稅,更得免去重複課稅現象。(建議修正《土地稅法》第29條,並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之1)後於典權設定之抵押權,可能損及典權之難題,亦應增訂相關規定以保障典權人(建議增訂《民法》第918條第2項)。此外,設定典權之住房得以回租老人時,與售後租回的模式一樣,將有助於設定典權以房養老。
此外,本案經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並無不妥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