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教育部離職高階主管擔任私立學校職務旋轉門條款之探討
撰成日期:106年4月
更新日期:106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幼萍
編號:A01398
私立學校為了與教育部建立溝通管道,常會延聘教育部離職高階主管至其學校任職,雖謂學校為了經營、發展及生存,必須用人唯才,惟教育部離職高階主管轉任私立學校任職,可能會產生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及領取高額雙薪等缺失。
教育部高階主管離職後轉至私立學校任職由來已久,因其並未違反法律,時至今日,已有20餘位高階主管至私立學校任職。不過,教育部亦感不妥,遂於2016年進行《教育部組織法》之修正工作。然而草案仍正草擬中,卻有教育部前副司長於今(2017)年2月1日退休後,隨即至科技大學擔任主任秘書職務,引發社會譁然。教育部高階主管若把私立學校當作離職後之第二職場,就可能影響其在職時制訂出偏袒私立學校經營者的政策和法令。有鑒於此,實有必要對於現行制度做一檢討。本專題研究報告先行探討旋轉門條款之意涵,其次概述旋轉門條款相關法律之規定、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再任職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之見解,接著介紹日本、香港及新加坡旋轉門條款之規定,再來分析現況,最後做出建議並歸納出結論如下︰一、檢討禁止教育部離職高階主管擔任私立學校職務之旋轉門條款。二、禁止雙薪之領取。三、增列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職務規定。四、制定兼顧維護公務員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政策。五、設置退離職人員再任公職或民營企業審查委員會,俾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