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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品質監督之探討—以評鑑制度為中心 撰成日期:106年4月 更新日期:106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淑卿 編號:A01400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於2015年6月3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2年施行(2017年6月3日起實施)。行政院基於需要長期照顧之失能人口及需求快速成長,為提供失能者所需之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推動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的照顧等服務類型,並以服務多樣性,多元性來滿足失能民眾的需求。由於長期照顧服務品質,攸關失能者的生活品質,助於被照顧者健康的維護,因此長期照顧服務品質的提升,將是長期照顧政策重要的議題之一。

從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義,長期照顧係指不論先天或後天造成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一套長期性服務,包含日常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亦即為維持或恢復其功能自立,提供健康及醫療照顧、個人及社會支持等照顧。綜言之,連結照顧需求與供給,以提供需要被照顧者基本需求的滿足,尤其在社會機能未能有效運作情形下,必須透過政府資源介入提供基本保障。因此,主管機關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採取評鑑手段,藉此達成維護照顧品質,進而確保被照顧者的權益。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制度,係指由政府部門或委託專門評鑑機構,首是先擬定標準或指標,對機構加以審核並評定其等地及其接收獎懲之過程。經由主管機關施行評鑑的程序,藉由具有專業素養與實務經驗的專家全面評估,進而發現服務機構服務與經營問題與困境,予以輔導改善,並可強化機構本身定期自我省察檢討,如此方能提升機構服務品質。是以,「評鑑」無疑是確保與提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品質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爰此,本報告除先就長期照顧服務品質與評鑑相關概念、台灣與英國相關機構評鑑制度提出說明外,再就長期照顧評鑑相關議題及問題加以探討,最後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修正建議,供委員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