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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合理化之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4月 更新日期:106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莊弘伃 編號:A01402

從大法官釋字第420號解釋以來,不斷提及稅法應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而稅法上的實質課稅原則就是源自於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而來。蓋對於所得稅法上不同之分類所得應給予平等之對待,亦即對於各分類所得皆應以所得淨額來加入綜合所得稅額計算。然而,目前所得稅法對於不同分類所得有不同之所得淨額之計算方式,以至於所得應為如何之分類將直接對於所得淨額產生一定之影響。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者其收入總額可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薪資所得者亦如同執行業務者一般,為獲取收入同樣必須付出相關成本、費用,因此,同法第17條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採定額扣除實質總額化立法原則,即備受爭議。其實若從租稅負擔程度高低之角度觀察,實務上多數有關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之爭議,與其說是就所得類型歸屬所產生之爭議,倒不如說是就系爭收入所得主張成本費用之扣除或扣除範圍之爭執。

長期根本解決之道,應准許納稅義務人得主張扣除薪資所得之必要成本費用,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與平等原則。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原則上亦均准予薪資所得者得核實扣除必要成本費用,以趨近於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今(2017)年2月8日最新出爐之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亦明確指出,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者支出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仍不許如執行業務者般,以列舉或其他方式為實額扣除,確有不公,大法官宣告該部分之規定違憲。爰擬針對相關問題提修正建議,並檢附法案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檢視表,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