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8月
更新日期:106年8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253
近年來國際環境變動劇烈,為有效因應我國面對之外交困境,有必要進用多元人才,擔任政務公使或政務副常任代表職務;另鑒於本通則有關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辦理駐外人員交流之規定,其規範目的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復存在,及實務上有遴派名譽領事推動外交工作之必要,行政院爰擬具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經詳為研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下列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修法參考:
一、政務公使任用總量管制人數之上限為何係10人,本草案之相關說明似尚有不足,主管機關宜於修法說明中再予補充。(本草案第5條)
二、為保留未來機關用人之彈性,並符合本次修法進用多元人才因應國際環境變遷之意旨,建議保留現行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8條第2項有關外交部及各機關駐外人員交流機制之規定。(本草案第8條)
三、如外交部審認得賦予名譽領事辦理護照與簽證之核發及文件證明等公權力行為之職權者,由於其屬重要事項,仍宜於法條中加以明定。(本草案第11條之1)
四、待「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施行或海巡署修正現行組織法另訂派員駐外之依據後,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等,外交部宜儘速檢討予以廢止。
五、本草案規範對象、執行方式及結果,經檢視無涉及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保障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