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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10月 更新日期:106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翁栢萱 編號:B01263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於100年10月17日訂定施行,其成立目的在於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文化部直接隸屬之四級機構。鑒於解嚴後,原「新店二十張景美軍事看守所」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等已轉型為紀念園區,不但見證臺灣政治人權發展歷程,也記憶全民共同經歷之年代,深具歷史意義;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歷經五年籌備,已整備臺灣人權及受難者文物及史料,為發揮推廣人權教育之博物館組織功能,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第2項準用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條規定,擬具「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本報告經詳為研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下列建議,俾供委員問政與審查法案參考: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之設立目的與功能可資贊同。

二、為擴大博物館與國內外人權博物館組織網絡聯結,建議掌理事項增列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本草案第2條第3款)

三、為期奠定人權教育之基礎資源,建議掌理事項增列人權出版品之編纂與發行。(本草案第2條第4款)

四、本草案規範對象、執行方式及結果,經檢視無涉及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保障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