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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10月 更新日期:106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安怡芸 編號:B01284

為利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資本之擴增,並維持該銀行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爰於2016年1月6日增訂本條例第12條之1條文之規定。考量政府依該條第1項規定以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臺灣金控之股款,國庫係以現有不動產作為價金,轉換取得臺灣金控之股權,並由該公司轉增資該銀行子公司,並無實質財政支出,倘仍應依預算法第25條、第26條、第86條第1項及國有財產法第7條、第66條等規定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將造成年度總預算規模虛增,面臨實務執行困難,行政院爰擬增訂第4項,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

本報告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以為立法院基於憲法及全民之託付,對於國有不動產之處分自應加以監督,無論其有無實際支出。故而如欲免除政府對於個別特定標的編列預算之若干義務,允宜獲得立法院特別之同意後辦理,以免民眾產生質疑。另本報告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並提出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

一、提高臺銀資本適足率確有其必要性。

二、為確保國會監督權允宜於立法院同意後辦理。

三、本草案並未直接對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為規範對象,內容符合人民權利保障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