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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10月 更新日期:106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麗莉 編號:B01285

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造成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無法清償,於2005年我國爆發信用卡之卡債風暴。此類事件雖可依破產法處理,惟破產法自1935年7月1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迄今,僅三度部分修正,其立法時之社會背景與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迥異,已不足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

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其財產較少,債權、債務關係較單純,宜以較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為因應此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及需求,爰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法,俾能予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以迅速清理其之債務,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效。本條例於2007年6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2007年7月11日公布,訂於9個月後,即2008年4月11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迄今先後四次部分條文修正。頃因各界反應,債權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申報債權提出之債權說明書記載未詳盡,難以明瞭其計算方法;另為解決關於可否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不可歸責於債權人未申報更生債權之受償方式、清算程序開始前已取得之執行名義之效力等事項。及為鼓勵債務人努力履行更生方案,降低聲請困難免責之最低清償額度;又於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強制執行時,擬制債權人參與分配,以保障債務人嗣後聲請免責之權利等問題,爰為本次修正。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研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